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“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”的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制度),及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《关于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进一步推进省直单位“三重一大”决算制度建设的通知》(鄂纪办[2013]79号)精神,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,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,保障企业健康发展,结合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主要内容
(一)重大事项决策
1.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。
2.公司发展方向、经营方针、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。
3.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核销、重大资产处置、国有产权变动、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(产权)管理事项。
4.年度生产经营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、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、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。
5.改制重组、兼并、破产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,投资参股、重大收购、对外担保、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。
6.薪酬分配、分流安置、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。
7.党的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。
8.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、方向性、战略性重大事项。
(二)重要人事变动
1.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(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),以及下属企业、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、任免。
2.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(包括高级经营管理人员)。
3.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董事会、监事会成员和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。
4.后备领导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推荐。
5.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。
(三)重大项目安排
1.年度财务预算。
2.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。
3.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。
4.重大、关键性的设备、技术引进和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。
5.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。
6.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(四)大额度资金使用
1.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。
2.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。
3.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,以及对外大额捐赠、赞助。
4.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。
二、“三重一大”会议形式
讨论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主要有党委会、董事会、总经理办公会三种形式,重大事宜由党委会决定,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。董事会主要研究资产配置、高管任用的问题。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问题。
三、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程序
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充分酝酿沟通。
(一)议题提出
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党委会、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提出,主要负责人确定。议题承办部门就议题认真调查论证,充分吸收意见。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时,应提前告知公司党委、监事会和纪检监察机构,听取相关意见。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。会议议题一经确定,除遇紧急情况外,不得增加临时动议。
(二)征求意见
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、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,应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,重组改制、职工安置等方案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。
(三)议题讨论
讨论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。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,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。决策人事任免事项,可试行票决制方式。因故未参与的班子成员,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。
遇有特别紧急情况,可急事急办当即处置,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。
(四)会议表决
集体讨论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进行表决,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,可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,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。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,应暂缓作出决定。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人员回避的,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。公司监事会、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。
(五)会议记录
会议决定的事项、过程、结果、参与人员及其意见、结论等内容,应以会议记录、纪要等形式,完整详细地记录在案,参会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。
(六)决策实施
经讨论决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由企业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,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。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集体决策意见,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,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作重大调整,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四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
经集体讨论决策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,分管领导负责落实。党委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,带头执行“三重一大”的有关规定,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公司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负责对直属单位“三重一大”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有以下违反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,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从严处理:
(一)除紧急情况外,对于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,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;
(二)决策执行过程中擅自改变或调整决策的;
(三)决策执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公司党委汇报或未作补救措施的;
(四)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。
对违反决策制度的,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,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,明确直接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,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。属于集体决策行为,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,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对违反决策制度的,应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根据事实、性质、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,分别按警示谈话、纪律处分、调离岗位、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理。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,应责令清退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